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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后,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于2015年12月11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主要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做了修改。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档案保管期限和会计账薄由原来的15年更改为30年,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部门财务报告和部门决算永久保管,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保管10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对账单保管10年,会计档案移交清册、销毁清册和鉴定意见书永久保管。
(财务科 供 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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