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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省级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作者:云南省急救中心

来源:云南省急救中心

发布日期: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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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我国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主要是解决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精神,我省积极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与财政、民政、公安、人社、审计等多部门联合开展工作,先后出台了《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4]2号)、《云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社[2014]168号)和《云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卫公告[2014]2号)等文件,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救助对象和范围、基金的管理、基金的使用、工作机制和工作要求等方面作出的详细规定,为规范流程,保证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供了保障。

自2014年10月起,云南省各州、市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总体要求下开展工作,省级和16个州、市先后成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简称“经办管理机构”)。其中,昆明市、大理市、普洱市经办管理机构设在当地红十字会,省级、曲靖市、玉溪市经办管理机构设在当地急救中心,迪庆州经办管理机构设在迪庆州人民医院,其余经办管理机构均设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以及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等。

目前,疾病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地方财政投入,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每年进行2次申报核销,解决了人民群众和医疗机构实际困难,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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