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急救中心医疗救护员使用管理的规定(试行)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对医保投入力度的加大,人民群众对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量逐年增加,院前急救任务日趋繁重,急救人员紧缺的状况日益凸显。为了更好的整合人力资源,缓解急救医生紧张的状况,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3号)的规定,让已取得国家医疗救护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医疗救护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医疗救护员的管理
(一)医疗救护员是运用救护的知识和技能,对各种急症、意外事故、创伤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伤病员实施现场初步紧急救护的人员医疗救护员。由护理部统一管理,相关科室协助。
(二)对医疗救护员的要求
1.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医疗救护员,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医疗救护员应积极参加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独立判断处置病情的能力。
3.医疗救护员在未配置医师的急救单元出诊(独立出诊),患者的处置和转送原则的执行由医疗救护员负主责。
二、医疗救护员的执业范围
(一)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下列相关的医疗救护工作
1.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
2.现场徒手心肺复苏;
3.对伤病员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
4.搬运、护送伤病员;
5.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
(二)医疗救护员独立出诊
1.日常出诊
急救单元由一名医疗救护员、一名驾驶员、一名担架员组成。通讯调度科按伤病员病情进行分级调派医疗救护员,承担昆明市区内无须院前救治的患者转运工作。
2.长途出诊
急救单元由一名医疗救护员和一名或二名驾驶员组成。长途救援科应根据医疗救护员可从事的执业范围,视患者的情况可派医疗救护员,承担患者长途转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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