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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编委于2014年4月开展全省机构人员编制核查和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

作者:云南省急救中心

来源:云南省急救中心

发布日期:201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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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有关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精神,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地方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中编发[2014]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编委将在全省开展机构人员编制核查和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

 


        一、核查目标和任务
         摸清核实全省各级各部门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底数,实现机构清、编制清、领导职数清、实有人员清,是进一步盘活机构编制资源,全面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实现本届政府任期内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此基础上,做到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对应、实际配备人员和财政供养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职数相对应,力争在2015年年底前建立全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和管理制度。对地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及内设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数配备及编外人员使用等情况开展核查和实名制管理。具体内容依据中央编办统一制定的核查表格和机构编制信息管理软件执行(相关表格和软件另行下发)。

 

 

        二、核查的范围
        省、州(市)、县(市、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及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发区等管理机构。在事业单位分类中已划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别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核查范围。涉密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核查和实名制管理工作另行确定。

 


        三、核查时间和方法步骤
        核查和实名制管理工作从即日起,到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核查工作信息采集标准时间点为2014年3月31日。
        (一)动员部署阶段( 2014年2月4月)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的核查和推进实名制管理工作,逐级开展本地区的动员部署工作。各级编办作为工作牵头部门,要尽快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部门作为核查和实名制管理工作组成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省编办将按照中央编办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工作标准和要求,规范数据的认定审核工作。组织开展业务培训II,并采用全国统一的机构编制信息管理软件开展工作。
        (二)实施阶段( 2014年5月-9月)
        核查工作按照乡镇级、县市区级、州市级、省级的顺序自下而上开展,核查数据逐级汇总上报。核查工作分为单位自查、联合审核、公示监督、信息汇总4个环节。
        1.单位自查。各级编办应严格按照核查要求,组织好本 地区各单位的自查工作。各乡镇(街道)的自查工作由各县市区组织实施自查工作主要内容是:①整理完善机构编制审批文件;②采集填报核查纸质和电子表格。工作中,各单位应按照机构编制统计表册、干部人事管理档案、工资基金手册和工资发放人员名册等基础资料认真核对和自查和各单位在自查同时要建立完善本单位机构编制档案。
        2.公示监督。自查工作结束后,相关核查基本信息表册要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张榜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各单位要及时将相关数据报同级编办,相关原始资料存档待查。事业单位核查资料应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
        3.联合审核。各地各级编办会向本级纪检监察、组织、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组成审核工作组,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工对各单位报送的核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工作主要依据各部门掌握的信息与各单位报送信息进行比对审核。完成审核工作后,工作组要开展实地核实。实地核实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阅自查工作资料、查看部门公示情况、召开座谈会和单独谈话形式进行,实地核实比例不低于核查单位总数的40%。各乡镇报送信息的审核和实地核实由县市区组织实施。同时7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进行纠正。
        4.信息汇总。各州市编办通过机构编制信息管理软件对 本地区核查信息进行导入和汇总,并依据核查信息建立健全各单位和本地区的机构编制管理台账和基础档案。
        (三)数据验收整改阶段( 2014年10月)
        省编办将按照中央编办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会同省级纪检监察、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对各地核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地区,应立即组织开展整改,整改完成后工作组将进行二次验收。至二州市编办应在验收工作前将本地区核查工作总结报告、建立的各项工作制度、本地区核查数据及各类纸质表册整理归档备查。验收整改完成后于各州市编办应于10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省编办,核查数据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更改O同时7核查数据也将作为实名制管理"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的初始数据进行使用。
        (四)信息汇总阶段( 2014年1]月一12月)
       省编办将验收合格的核查信息数据导入中央编办机构编制核查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汇总分析,并完成数据上报工作。同时,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实名制管理数据入库吉建立省级"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
       (五)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阶段( 2015年1月-12月)
        推进实名制管理工作,按照省级、州市级、县市区级、乡镇级的顺序,逐步建立完善实名制管理工作。工作分为建立数据库、完善管理制度、实现系统联网3个环节。
      1.建立数据库口各地各级编办在核查工作基础上,按照 实名制管理系统要求,以核查数据为基础对报送汇总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信息逐一审核、入库,建立本地区的"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
      2.完善管理制度。做好数据入库工作同时,建立完善机 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和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的综合约束。通过建立部门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实时更新实名制管理信息,积极稳妥推进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加强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测。
       3.实现系统联网。推动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联网,逐步 建成连接省、州市、县三级机构编制部门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

 

 

 

 

                                                                                                   (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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