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4年7月1日出台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及奖励和处分规定摘抄整理如下:
一、考核和培训
(一)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二)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三)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四)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五)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二、奖励和处分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1、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2、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3、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4、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5、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二)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三)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1、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2、失职渎职的;
3、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6、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五)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六)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七)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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